小雪 发表于 2009-2-25 09:41:59

俄罗斯炮轰新星号违反国际法四大原则

俄罗斯军舰炮轰中国货船新星号事件,至今已踏入一星期。最新进展是北京政府继续向俄罗斯表达强烈不满,俄国则坚称错在货轮船长。表面上看,双方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各有各的理据。可是,若我们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俄国要为悲剧负上绝大部分的责任,这一点是毫无置疑的。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公海公约》规定,主权国的海关部门执行任务时,对于在领海涉及违法的外籍船舶可以行使紧追权,直至追到别国领海或公海为止。在紧追过程中,是否可以对被追逐船舶使用武力,两份公约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上来说,公约既然允许军舰追逐船舶,它当然也可以运用一定的武力去行使该权力。



换言之,假如新星号像俄国所言,在当地发生法律纠纷,未取得俄国政府同意便企图逃跑,俄罗斯军舰是有权力追捕新星号的。俄国军舰警告无效后进行射击,也是合法的。这是俄方在新星号事件中提出的理据。



不过,值得注意地是,可以使用武力不等于可以滥用武力。根据国际法的普遍原则,海上执法部门在对违法的外国船舶执法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武器使用规定,不得随意枪击被查船舶。若引起紧追的外国船舶只是轻微违法行为,不是严重犯罪行为,更应如此。



在新星号事件上,我们不妨参考一下国际海洋法法庭过往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塞加号」案就是一宗很值得参考的案件,该案对紧追权、使用武力有很大启发。



1997年10月,一艘在圣文森特及格瑞纳丁(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登记的油轮「塞加号」,跨过几内亚专属经济区时,被几内亚巡逻艇追捕。在追捕过程中,几内亚巡逻艇胡乱开枪,导致两名船员受伤。后来事件引起两国外交纠纷,有关争端也提由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



1999年,国际海洋法法庭作出判决,判定几内亚在逮捕「塞加号」时违反了《公约》行使紧追权的规定,侵犯了圣文森特的权利,应赔偿圣文森特所遭受的损失。



法庭解释,尽管《公约》没有关于逮捕时使用武力的明文规定,但人道主义的考虑也适用于海洋法。而且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必须尽可能的避免使用武力;武力不可避免时,也不得超出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和必要的限度。当时几内亚在登船前和登船后明显使用了过分的武力,并危及人命,这是违反国际法的。



「塞加号」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后不久受理的第一个案例。在本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沿海国在紧追过程中如何行使「必要且合理的武力」原则的适用,作了详尽的分析,这些对日后沿海国在其管辖的海域中执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塞加号」案的判决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沿海国向外籍船舶使用「必要且合理的武力」前,应具备以下几大因素:(一),警告无效,使用武力是最后手段。(二),被追捕船舶的人员以暴力抗拒逮捕,令执法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三),不得故意击沉船舶。(四),顾及人道原则,不得对被追逐船舶及其人员造成不必要的危险。



回到今次炮击事件,我们姑且采用俄国的解释来分析。(这意味着对俄方是有利的)



1,根据俄罗斯所说,2月12日凌晨新星号货船离开俄罗斯边界。13日早晨俄方边防警卫舰艇追上本艘船,并向新星号提出停下来的要求。在多次警告无效下,俄军舰下午5点向货船炮击。



由紧追到炮击,俄军共花了十来个小时,表面上看,这是符合上述(一)原则的。但事件最可疑地地方是,新星号只是一艘普通的货船,论速度,肯定不如俄国军舰。俄方在十小时内都追不上新星号的说法,很明显漏洞百出。换言之,若俄军可以追停新星号,但其偏偏选择了使用武力,是违反了(一)。



2,俄国指「新星号」供应给俄罗斯的大米劣质,害怕吃官司而逃跑。这意味着事件纯属经济纠纷,不涉刑事成分。俄军舰拦截时,大可向该船前方或后尾发炮示警,完全没有必要向这艘非武装货船直接开炮。事实上,俄军人员的安全并未受到新星号人员以暴力抗拒,却对其施暴,并不符合(二)。



3,据俄罗斯《海参崴每日新闻》报道,俄罗斯军舰追赶拦截新星号时,曾向货船发动近五百次攻击。此举反映出俄军故意击沉新星号,与(三)有冲突。



4,俄国指当时海面风高浪急,俄军明知在如此恶劣天气下货船容易沉没,仍然对新星号狂轰五百弹,违反了(四),即对被追逐及其人员造成不必要的危险,完全没有顾及人道原则。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俄军在这宗炮轰事件中犯了许多违反国际法中「必要且合理的武力」原则的错误,行为可恶。中国政府应据理力争,要求俄国道歉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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