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 发表于 2013-3-19 19:04:23

李湘“被隆胸”状告整形医院索赔18.5万

http://i0.sinaimg.cn/ent/s/m/2013-03-19/U9406P28T3D3880575F326DT20130319141742.jpg
李湘(资料图片)



晨报讯(记者 颜斐)照片的胸部截图被擅自用于一家网站作为“假体隆胸”的配图,女主持人李湘[微博]以肖像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伊美尔(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伊美尔健翔医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索赔18.5万元。昨天下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李湘诉称,去年5月,被告在其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将李湘的肖像用于“假体隆胸”女性私密整形医疗手术的商业宣传。李湘认为,此公司的行为对她的肖像、名誉均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扰乱了艺人正常的广告代言秩序。据此要求被告在全国范围之内公开赔礼道歉、索赔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失费6万元以及诉讼支出费用5000元。

  昨天李湘本人没有到庭。李湘的代理律师朱晓磊向法庭出示了侵权照片。记者看到,与李湘本人的照片相比,网站使用的照片是原照片的截图,下巴以上都被做了切除处理,但下巴以下则完全相同,包括颈部的项链都是一样的。“这也是李湘最不能容忍的地方,恶意将肖像切割,只保留胸部作为假体隆胸宣传,让网站的浏览者误认为李湘做过隆胸以及与被告有合作关系。”

  被告方均否认使用了李湘的肖像,因而认为李湘没有起诉的资格。“照片并未显示李湘的面部容貌,仅仅是胸部相似而已,即使是熟悉的人也无法辨认出就是李湘,因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权。”被告认为,肖像权保护的是特定的容貌,要反映姿态容貌和表情等主要特征,而涉案照片完全没有显示脸部容貌,不能仅凭局部躯体类似就认为是原告,而且文中也未提及她的名字。由于未使用原告照片,就更不涉及侵犯名誉权一说。

  “既然被告不认可照片是李湘,那究竟是谁,被告应当举证说明。”朱晓磊律师说。经法官询问,被告方表示,涉案照片是他们从网络上转载而来的,具体是哪家网站并不清楚,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目前涉案照片已从网站上删除。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庭审结束后,当记者表示仅看侵权照片确实很难认出是李湘本人时,朱晓磊指出,侵权与否与老百姓是否能认出无关,李湘本人有权维护其肖像权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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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馨予[微博]“被代言”获赔

  晨报讯(记者 颜斐)一家医院的网站用女演员张馨予胸部的照片做隆胸宣传而被张馨予告到朝阳法院。一审胜诉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张馨予获赔4万5千余元。”

  张馨予诉称,去年3月,她获知北京长虹医院在其网站上擅用她的照片用作丰胸手术的商业宣传,故索赔经济损失。被告医院辩解,照片看不出是原告,普通民众看到照片不会和原告联系在一起。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有一定知名度,即使涉案照片仅为原图的删截,但熟悉原告或见过原图的公众仍能较易辨认出来,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张馨予获赔。

beile 发表于 2013-3-19 22:37:11

哈哈....

zjj6083 发表于 2013-3-19 23:13:18

蛮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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