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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抗税定案需补684万新台币 回应尊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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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09: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林志玲(资料图片)



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抗税案25日定谳(定案),她被要求补税684万台币(约合人民币150万),林志玲在东京闻讯,透过越洋短信表示:“尊重司法判决,立即补缴。”同时希望有更清楚的理解与条文,不会让将来的模特儿表演者无所适从。

  林志玲日前被台北市国税局查出漏报92至94年薪资所得,要求她补税684万多元,并裁罚135万元(约合人民币30万)罚款,但因无故意漏报,因此免缴罚锾。她日前出庭表述,她执行代言和表演工作,需自行负担工作成败,所得属于“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扣除工作成本才报税,但提诉失败,再进行行政诉讼抗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她虽非故意逃漏税,免罚款135万多元台币,但从凯渥经纪公司领得酬劳都是个人薪质所得,不能扣除成本,应补税684万多元。林志玲不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合议庭判决仍认定,林志玲应补税,判她败诉定谳。

  林志玲以第一名模之姿抗税案引发各界关注,经“立法院财政委员会”要求,财政部赋税署特别增订“林志玲条款”,今年报税适用之“99年度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明订模特儿、演员等十类职业包括于“表演人”项目,可扣除费用标准维持45%。

  “国税局官员”日前表示,林志玲的补税案已进入司法程序,不会因“林志玲条款”有所不同,而且,虽然“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将模特儿明文列入,但并非所有模特儿都可以适用,仍须符合自负盈亏、无雇佣关系等标准,其收入才可视为执行业务所得。

  林志玲25日正在东京演出舞台剧《赤壁-爱》,得知判决结果后于深夜以短信回复:“尊重司法判决,立即补缴,六年争取终于告一段落,政府立法模特儿为表演人身份已代表正视与肯定,感谢。希望有更清楚的理解与条文,不会让将来的模特儿表演者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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