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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武新)谭友业参加电视剧《书剑恩仇录》的拍摄,与电视剧的投资制作方发生纠纷。谭友业将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节目分公司等三家公司告到法院,索要剩余酬金26万元。昨天,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法院判决支持导演谭友业的诉求。
谭友业诉称,2007年8月,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节目分公司等三家公司共同投资联合制作电视剧《书剑恩仇录》,该电视剧摄制组与其签订了《聘用工作人员合同》,聘用其在该剧摄制组担任导演,酬金共计96万元。合同签订后,谭友业开展了相关工作,现该电视剧早已拍摄制作完毕并发行播出,但三被告却只支付给他部分酬金70万元。
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节目分公司、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表示,谭友业在电视剧拍摄结束前自行离开剧组,导致有几场重要的戏没有导演拍摄。两家公司认为,由于谭友业的违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剧组财物损坏,遂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谭友业返还公司已支付的酬金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第三家公司却认为己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根据涉案《聘用工作人员合同》的约定,谭友业就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被告公司认为谭友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从三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其主张。法院终审判决三被告公司给付谭友业剩余酬金26万元,驳回被告方的反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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