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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遗体遭弃的背后:山东济宁婴儿遗体事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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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10: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9日群众发现婴儿遗体问题之后,济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卫生、公安等部门随即介入调查,有关部门派人赶到现场,查看现场,留取相关证物。

经过调查核实,现场共有21具婴儿遗体,带有手牌脚牌编号信息的有8例,均属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其中3例已查实病历,病历显示1例是在院内死亡,2例是病情危重,家长放弃治疗并将孩子抱走;另外13具婴儿遗体没有发现任何信息。

济宁市政府30日晚通报说,经过调查发现,这是一起由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违反医院有关管理规定,对病亡患儿遗体私自进行不当处理而引发的一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这家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朱振雨、王治军二人,私下与病亡患儿家属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随后将遗体偷运至洸府河附近处置,因未掩埋好造成遗体外露被人发现。

“发生这样的事我们感到非常痛心,非常遗憾。”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陈东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医院为此事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歉意。这件事暴露出医院的管理存在问题,说明一些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公德缺失,今后一定要总结教训,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切实改进工作。”

30日晚,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牛峰海已被院方责令停职检查;医院后勤处处长李鲁宁、副处长何昕被免职;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朱振雨、王治军被开除,济宁市公安机关还依法对二人实施了治安拘留。

据了解,21具婴儿遗体已由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了火化处理。济宁市政府责成市卫生主管部门汲取深刻教训,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遗体处置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完善规章、严格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徐丽介绍,医院处理包括婴儿遗体在内的所有遗体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病人或患儿死亡后,医院首先要征求死者家属意见,如果家属需要将遗体在医院放几天,医院就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放一段时间后要按规定进行火化。

在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太平间尸体停放管理规定上,记者看到有这样的规定:尸体停放要凭病人最终诊治或抢救科室值班护士填签的停放通知单接收;无名尸体由所在科室即时向医务科汇报,写出死者的有关情况介绍,并由医务科通知保卫科及时报案,以便及时处理。未得到公安部门处理意见前,必须妥善保护好尸体,医院无权处理任何尸体。


那么,这21具婴儿遗体为何会流向野外?陈东升表示,这起事件是两名太平间工作人员私自违规从死亡患儿家属那里获得遗体的,从中牟取一些利益。


徐丽告诉记者,在医院里经常发现这种现象:一些死亡婴儿的家属没有将遗体抱回家自己处理,而是偷偷扔在医院的某个角落,医院发现后,要进行严格的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一段时间后集中送到殡仪馆火化,这些都是有手续的。仅2009年,医院里就处理了15具这类无名婴儿遗体。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朱振雨、王治军是利用工作之便,受一些家长委托处理婴儿遗体,每具遗体收取一两百元的费用。而朱振雨、王治军在集中多具遗体后,又雇人将遗体偷运到野外掩埋,这次是因为掩埋工作没做好,才使事情暴露出来。“如果这次不暴露,这种私下处理婴儿遗体的现象还会发生。”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

死亡患儿的家属为何要委托朱振雨、王治军等人处理遗体呢?济宁市卫生系统一位人士说,这与地方风俗有一定关系。按照规定,死亡婴儿应与成年死者一样都该火化,但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影响,很少将婴儿遗体送到殡仪馆进行火化,而是找个地方私自掩埋,并且一般不会亲自去埋,而是委托别人代为掩埋。一些家长觉得花点钱将遗体委托给太平间工作人员比较稳妥,心理上容易接受。



山东大学医学伦理学研究所副所长曹永福认为,我国虽有《殡葬管理条例》,但一些地方仍然保留着对死婴私自掩埋或遗弃的民俗。“死婴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的遗体,对于死婴的处理,应结合民俗实际,由医院与民政部门协商妥善解决。”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马广海说:“在当今尊重人的生命、人的价值的社会,再出现随便遗弃婴儿遗体现象,就太不人道了。”

马广海认为,尊重生命,才有自尊,这要成为每个人的理念;另外还要在管理制度上加以落实,政府方面应该建立更为人性化的、与现代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死亡婴儿处置办法。

曹永福提出,我国目前对死胎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死胎的处理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该从生命伦理、医学伦理的角度,尽快确立死胎的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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