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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遇车祸昏倒路边 警车路过竟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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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00: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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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10点左右,但是在海口第十一小学门口,却上演了一出令人气愤的悲剧:一辆红色自行车与摩托车碰撞,导致自行车车主被撞晕,躺地不起。肇事的摩托车车主逃逸。毫无疑问,交通肇事逃逸的人是无视国法,我们完全可以用“品德败坏,缺乏诚信,缺乏做人的起码良知和社会责任,冷血和麻木,无视他人的生命和痛苦”等一切词语来痛批和鄙视这种行为,我们也完全可以相信警方会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交通肇事逃逸者,并对其进行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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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说,就在此时,一辆警车从车祸现场经过,与伤者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米,但是警车却没有停下,却是踩了一脚油门开走了。   笔者原以为,那些对他人的伤痛和生命持漠视和麻木不仁态度的人都是法盲或者是层次极低的人,但是,坐在警车上的人,应该不是法盲吧?也不会是层次极低的人吧?为什么会如此冷血,见死不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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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会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这里的交通肇事不在他的管辖范围。笔者查阅了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回归事件本身,自行车车主受伤倒在地上,明显属于“公民人身安全处于危难情形”,而警察有“立即救助”的特定义务。可是“警车却没有停下,却是踩了一脚油门开走了。”这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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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见死不救三分罪。而警察见死不救,这在自古就有见义勇为美德、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的琼岛大地上,是多么的不和谐!更何况救命第一,是起码的人伦观念,是基本的人性要求,何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各级干部(包括警察在内)的终极职责,也是基本要求。所以,对于见死不救“踩了一脚油门开走了”的警车不能放过,对于坐在警车上的人不能饶恕。
发表于 2011-3-3 09: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警察叔叔喝多了,不敢停车。
发表于 2011-3-3 11: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嫖回来,身体虚!
发表于 2011-3-3 12: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恨
发表于 2011-3-3 22: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当自己是浮云呢,所以飘过去了
发表于 2011-3-3 22: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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