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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住宅为何不装铁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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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14: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不久,给上海的一个朋友打越洋电话。他谈起,桑拿天,种种原因不愿多开空调。打开窗子,南北通风。不过,入睡之前,一定会仔细检查,确定每扇窗子都紧紧关牢。
“你不是住四楼吗?”我问。
“没办法,小偷有本事爬进来的。”
我回上海探亲访友时,发现三四层以下的房子全都窗外有窗,钢筋铁骨,密密麻麻,总是让我产生有关“铁窗”的不好联想。
在美国,很难看到这种“铁窗”。难道美国没有小偷?美国当然有小偷。那么,为什么美国住宅不装铁窗?下面,先来看一个著名的案例。
1992年10月17日晚上8点多,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16岁的日本留学生服部刚丈和一个朋友,去参加万圣节派对。两人按地址找到了一个民宅,误以为就是他们要找的开派对的地方。按了门铃。没有人开门。两人疑惑地返回路边停车处,准备离开。就在这时,民宅的车库门开了,女主人出现在车库门口。两人庆幸没有弄错地方,快步跑向女主人。女主人害怕地跑进屋里,告诉丈夫,外面有人,快拿枪。她丈夫,30岁的皮埃斯(Peairs),提着马格南手枪出来探究咋回事,看到两个人朝他迅速走近,于是喝令“别动”(Freeze)。但服部仍然朝他走近,并说“我们来这里参加派对”(We're here for the party)。(事后的调查说,服部可能将Freeze听成了Please)。但是,皮埃斯还是开了枪,服部距离他5英尺,胸部中弹倒下。
皮埃斯回到屋里,关上门,叫妻子打“911”紧急电话报警。全家不理会外面的呼救,在屋里祷告。
警车和救护车赶到后,服部已经奄奄一息,数分钟后因肺部失血过多,回天乏术。
1992年11月4日,皮埃斯在他所在地巴顿鲁基(Baton Rouge)被以殺人罪的罪名起訴。1993年5月23日,地方法院经过7天的审讯,12名陪审员一致认为,皮埃斯无罪。皮埃斯被判无罪,法律依据是:为了保护自身和财产的安全,对侵入私宅者可以使用致命武器。
美国的这条法律叫做“堡垒原则”(Castle Doctrine),也叫做“堡垒法”(Castle Law),或者“住宅防卫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该法律规定:对非法侵入和暴力袭击(illegal trespassing and violent attack),主人、租户、委托保管人等,有权使用致命武力( deadly force)来保护其“堡垒”。住宅“堡垒”包括院子和车道(driveway)。有些州的法律更进一步将工作场所和私人车子都归入“堡垒”范围,不可侵犯。
法律允许使用致命武力来对付侵入者的最基本的条件是:
一个侵入者,必须是正在试图或已经试图非法地,并且(或者)强行,进入并非空置的住房、商行或汽车。(An intruder must be making (or have made) an attempt to unlawfully and/or forcibly enter an occupied home, business or car.)
只要发现这样的侵入者,就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打死了他,未必成为英雄,但肯定无罪。
有此强大的法律保护,平民百姓不用害怕小偷破窗撬门,明星名人也不用担心狗崽队潜入花园了。使用致命武力,可用铁棍、尖刀、枪支等。一下子就能要了命。私入民宅的后果不是被打两下,而是极有可能白白送命,谁还敢冒此风险?
当然,堡垒法有许多具体的条款,不能滥用。比如:将一个仇家骗到自己的“堡垒”然后“做了”他。那样的话,就是谋杀了。

美国住宅前的草坪、车道,不可非法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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